分析: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身份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法草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是指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外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制定交易规则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采取这种划分,主要目的在于突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一种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 对于普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特别是那些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主体身份管理制度。对于这一问题,草案采纳的做法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一些特定类型的经营主体,例如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可以免于登记。 对于这一问题,立法调研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自然人网店不需要进行登记,应该依托于第三方平台的主体信息收集和审核制度来解决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确认问题。但是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的组织体,只要其行为特征表现出经营性的特征,从事的是持续性的、经营性的活动,进行商事登记就是其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相关的工作由第三方平台来完成,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弊端。首先平台是利益相关方,其是否认真履行主体信息核查义务,值得怀疑。另外,平台方是否会将其掌握的所有平台内经营的信息,都提供给相应的主管部门,也值得怀疑。最后,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与普通的线下经营者承担同样的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也体现了线上线下平等原则。 至于说不具有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在网络上从事偶然性的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或者分享的行为,由于不具有经营性的特征,自然也不需要专门进行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完成相应的信息收集工作即可。 上述制度框架的确定,符合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也与市场监管职能履行的内在要求相一致。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不能被理解是一个新的准入制度,而是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的一项应该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在基本架构、工作流程、运行效率等方面也的确存在诸多需要发展和完善之处。电子商务的内在要求是高效化、电子化、无纸化、在线化,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在商事登记的便利化、电子化、在线化等方面必须迈出实实在在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考虑到网店的兴起是未来的一大趋势,这种纯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经营实体,在诸如登记所需要的经营场所问题等方面,应该探索出更加妥当的法律要求。(来源:工商行政管理 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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