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开展电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年采购额在2500万元以上。 四、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 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集中上报省商务厅。 (二)专家评审由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评审办法对申报企业上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质询和现场考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审。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四)发文公布 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二)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