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开展电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假冒伪劣、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企业在陕西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

(十一)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十二)企业按类型还需具备的条件

1.平台类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类似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

(1)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平台中位居前列;

(2)平台(B2B)注册会员1500个以上(西安地区以外500个);

(3)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西安地区以外300万元);

(4)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5)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西安地区以外50人)。

2.垂直销售类电商企业

(1)B2B电子商务企业

a.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年收入500万元以上(西安市以外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2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b.平台注册的收费企业数500家以上(西安市以外的收费企业数不低于300家);

c.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d.运行团队编制合理,可满足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2)B2C电子商务企业

a.平台年在线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西安市以外的平台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b.近2年平台销售额增长30%以上;

c.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合理。

(3)入驻平台类企业

通过开设商城,完成订购、支付过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3.服务类电商

(1)电商咨询服务;

(2)电商代运营服务;

(3)电商运营培训;

(4)电商品牌推广;

(5)电商平台软件;

(6)其他。

以上服务类电商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及服务企业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所服务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十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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