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开展电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务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的需要,示范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一)B2C平台服务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B2B平台服务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或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