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阿里合作疑提前泄露 游走在罪与罚的边缘
自查李德福增持不构成内幕交易。 但戏剧性的是,中源协和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24日公告称,经核查,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投部负责人王叔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参与考察目标公司及相关谈判工作,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之一,其于2014年1月28日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 一位不愿具名律师向21世纪网表示,《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这些都构成内幕交易。目前,多个个股消息提前泄露也凸显了信披制度的漏洞,使得相关方面有空可钻。上述律师向21世纪网表示。 律师进一步指出,近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这类违法行为收益高、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司法机关的惩戒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特别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更有效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和追究刑责。(来源:21世纪网) |